(2014)彭法民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乙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3218号原告何某某,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李某乙,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第二、三项约定及《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