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商初字第0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谈涵嵘与镇江现代印刷机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涵嵘,镇江现代印刷机器厂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商初字第00442-1号原告谈涵嵘,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住镇江市,系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风天酒楼业主。被告镇江现代印刷机器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时云庆,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江平、张旭立,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涵嵘与被告镇江现代印刷机器厂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涵嵘撤回对被告镇江现代印刷机器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谈涵嵘负担。代理审判员 壮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