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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与王葆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06031713026093)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王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中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文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卜欣,该所主任。被执行人:王葆华,男,汉族,1983年9月26号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王葆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葆华于2014年12月25日履行了30000元(包括执行费)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2)乌仲阿调字第1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吐尔逊&mid   dot;托合提审 判 员 郜               峰代理审判员 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