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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余忠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忠理、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相亲的方式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女儿杨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儿子杨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生活各方面都缺乏关心爱护,被告杨某甲在婚后一直有赌博的恶习,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因被告赌博恶习,原、被告双方经常产生争执,甚至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日渐产生隔阂,交流甚少,加之夫妻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儿女出生以来都是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被告从未关���和照顾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杨某丙、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6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本意是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被告同意,但要达到被告的要求,小孩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也不存在赌博和家庭暴力,自己在外面工作很辛苦,原告对被告并不关心,自从2014年原告开店及学开车之后,双方就开始闹矛盾。而且双方父母也都不同意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通过亲戚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共同生活期间按揭购买了一台吊车及小轿车。从2014年5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陈某以被告杨某甲对其关心、爱护不够、且施以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具有一定的基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本意是不同意离婚的,并希望双方能够和好,以挽回这段婚姻,可见被告对原告还是存在较深厚的感情。双方系缺乏沟通,在处理夫妻家庭关系上方法欠妥,才导致矛盾加剧,双方之间并无太大的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珍惜双方正在成长中的儿女,加强沟通,互相关��,互谅互让,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冰审 判 员  李军人民陪审员  郑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倪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