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显容与廖运飞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容,廖运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刘显容,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被告廖运飞,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容与被告廖运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明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覃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