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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显容与廖运飞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容,廖运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刘显容,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被告廖运飞,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容与被告廖运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明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覃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