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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贵朝与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贵朝,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天河园林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建中,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朝。委托代理人徐彦亮,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雷铁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又以庭外���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