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9号山水人家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凯强、麻志兰,系公司员工。被告全军。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