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新琴与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刘新琴。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中州西路619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副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原告刘新琴诉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新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