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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与丁庆英、侯庆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丁庆英,侯庆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B座1501,组织机构代码:78923318-5。负责人:陈华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启雷,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庆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庆江。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丁庆英、侯庆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9元,由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诉人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多预缴人民币9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何   溯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靳歌(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