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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西环路(晋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中心街15号)。法定代表人申保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因编号3040005121315488、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鼎弘物资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鼎弘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1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040005121315488、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鼎弘物资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鼎弘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城市郁茂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文娟审判员  刘 虹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沁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