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莘民一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226号原告于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西段屯村农民,住本村。被告刘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西段屯村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宪广审判员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康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