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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6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闫月华,杨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681-4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执行人闫月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杨荷凤,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利执字第68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月华、杨荷凤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南侧建设路东侧面粉厂家属院房产两处(房产证号:00××01、00××01),由于被执行人闫月华、杨荷凤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对上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2014年12月12日买受人王侠、王佳惠母女二人在安徽海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4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房屋拍卖款买受人已全额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月华、杨荷凤所有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南侧建设路东侧面粉厂家属院房产(房产证号:00××01、00××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彦军审 判 员  罗 凯助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