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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立珍与李世江、周美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珍,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冯立珍。委托代理人:车静。被告:李世江。被告:周美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108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做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世江名下鲁S×××××号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