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立珍与李世江、周美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珍,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冯立珍。委托代理人:车静。被告:李世江。被告:周美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108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做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世江名下鲁S×××××号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