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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1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凤玲,女,汉族。被告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人民陪审员  付陆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守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