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金一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金一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72652-9。法定代表人:XX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金一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7960599-9。法定代表人:周学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铭瑞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金一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7149.0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65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