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罪犯岩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岩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101号罪犯岩伦,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景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2月11日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重新犯罪,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景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原判残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后又因重新犯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昆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后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11月23日、2012年3月10日、2013年9月23日裁定对罪犯岩伦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韬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