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郾民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英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张国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202号原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82号。法定代表人于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萃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国英,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金牛工贸小区***号。委托代理人赵红旭,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萃文、被告张国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红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的职工,1999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2001年定残。2004年4月,原告安排被告内退,案被告工资的90%发放伤残抚恤金直到2014年元月被告退休。2007年,被告曾向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不料2014年6月6日,被告再次向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再次支付被告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共计45个月的伤残津贴13500元,并补发被告2004年7月至2014年10月少发伤残津贴21715元,共计35215元。原告认为,(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重复裁决,计算错误,原告请求:1、判决不支付被告伤残津贴352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国英答辩称:第一,关于伤残津贴13500元,漯河市仲裁委已经补发裁决将13500元伤残抚恤金取消。第二,21715元的津贴在仲裁时,本项已经增加过对该项的仲裁请求。第三,2004年至今,张国英收到工资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原告一直没有按国家标准补发被告上调的津贴。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张国英要求护理费、住房公积金的请求,本委不予受理;二、被申请人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补发申请人张国英伤残津贴3521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庭审中,被告张国英称仲裁委已经补发裁决将13500元伤残抚恤金取消,并出示证据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漯郾劳仲补裁1号补正裁决书。该补正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张国英的护理费业经人民法院处理过,不应重复处理,故本委予以驳回;二、申请人张国英主张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计算的补发伤残津贴35215元的数据误多算的13500元应减去。补正后的伤残津贴补发数应为21715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和(2014)漯郾劳仲补裁1号补正裁决书有重复的内容,实际上为重复仲裁,且两份仲裁裁决书均给付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对(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不服起诉到法院,对(2014)漯郾劳仲补裁1号补正裁决书没有起诉,那么(2014)漯郾劳仲裁42号裁决书不生效,(2014)漯郾劳仲补裁1号补正裁决书则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又有相同之处,内容相同的部分生效与否,两份裁决书互相矛盾。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因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于不同时间作出两份裁决书,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处理,即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属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