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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刘道苹、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刘道苹,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莎,经理。被执行人刘道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四川省泸州玉蟾运业有限公司与刘道苹、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叁日内履行支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龙马潭区南光路4号X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道苹、李军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南光路4号X号住房。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