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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郑×与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郑,女,1936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于,男,1927年2月18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共计人民币三千元。但被执行人于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于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