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桃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