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美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