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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柱庭与刘训才、顾华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柱庭,刘训才,顾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柱庭,男,68岁。被申请人刘训才,男,53岁。被申请人顾华静,女,49岁。申请人王柱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训才、顾华静名下的23万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训才、顾华静名下的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新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