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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漳湖排涝站,刘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漳湖排涝站。住址望江县漳湖镇顺治街。法定代表人:潘洁英,站长。被执行人:刘杏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杏财发出执行通知,但其至今未按照该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杏财在中国邮政银行漳湖营业所账号60×××32的存款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应异审 判 员  洪振峰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万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