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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某某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