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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与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杨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164号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邵庄村。法定代表人徐九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徐殿春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