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税正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勋,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成都博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家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