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保字第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贾立勇与孙守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立勇,孙守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620-3号申请人:贾立勇,男。被申请人:孙守合,男。申请人贾立勇与被申请人孙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莒民保字第6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孙守合所有的鲁L×××××牌轿车一辆,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守合所有的鲁L×××××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