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玉秀与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秀,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郭玉秀,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其顺,农民。被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惠民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秀诉被告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焦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