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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邓立军与尚德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军,尚德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邓立军,男。被告:尚德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军与被告尚德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立军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