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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豫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军、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豫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豫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法被执行人:王立军,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豫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军、齐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洛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