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XX其与顾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其,顾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XX其。委托代理人吴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其诉被告顾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其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XX其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