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常华良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华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56号罪犯常华良,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华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6日、2013年9月2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11433号、第6392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常华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常华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常华良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刑未履行。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查明,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常华良以帮助批地基、找工作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黄志新、王志伟、陈六斤等人人民币3196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华良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原判刑罚、犯罪具体情节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华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