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祝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祝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53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祝夫,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祝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以与被告周祝夫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