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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成泰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泰,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高成泰。委托代理人李全国,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原告高成泰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2月15日原告以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为由申请中止审理。2014年11月28日恢复诉讼,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成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成泰诉称,自2007年3月至2008年8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9次借用原告现金113000元,当时分别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此后被告未诚信按约归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000元及借款利息59300元(截止2014年1月8日计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2007年3月24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利率9.585‰,期限1年借款人:王涛2007.3.24”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07年3月24日至2014年1月8日)7808.58元,被告王涛至今未返还原告。2、2007年3月26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利率8.4‰,期限1年。借款人:王涛2007.3.26”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07年9月26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自2007年9月27日至2014年1月8日)6333.6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3、2007年4月18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正期限1年利率8.4‰。借款人:王涛2007.4.18”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07年10月18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自2007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8日)6244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4、2007年5月27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借期八个月利率8.4‰。借款人:王涛2007.5.27”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07年11月27日,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14年1月8日)6162.8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5、2007年7月10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利率7‰,期限1年。借款人:王涛2007.7.10”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16366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6、2007年7月25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利率7.5‰,期限一年,半年一次结息。借款人:王涛2007.7.25”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07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8日)5807.50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7、2007年7月25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利率7‰,期限一年,半年一次结息。借款人:王涛2007.7.25”的借条一支,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5420.33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8、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利率8‰,期限三个月。借款人:王涛2007.9.15”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12122.67元,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9、2008年8月23日,被告王涛给原告高成泰出具“借条今借高成泰现金3000元,大写叁仟元正借款人:王涛2008.8.23”的借条一支,该笔借款本金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是一个村的,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熟悉,被告借款用途是开办驾校买教练车。原告是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第一笔借款资金来源是贷款,其余出借款资金来源是转借他人的。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9支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涛借原告高成泰现金11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王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原告高成泰与被告王涛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王涛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涛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成泰借款113000元及利息59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宝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