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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永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同超,男,生于1958年12月14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被告邢永凤,女,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邢永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邢永凤的诉讼,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对邢永凤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