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辽市鑫丰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81-1号通辽市鑫丰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你(单位)与科尔沁左翼中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左中法院作出的(2013)左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1月25日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853600.00元;利息/元;诉讼费6324.00元;执行费11062.48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任庆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