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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董宜保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董宜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区金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8654099-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宜保。上诉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宜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2月11日,合肥市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肥东中医院门诊急救中心综合楼项目部与董宜保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肥东中医院门诊急救中心综合楼工程部分分包给董宜保,该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在安徽省肥东县新区金阳路,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龙岗经济开发区内,根据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龙岗经济开发区现已划归合肥市瑶海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董宜保的诉称及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董宜保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肥东县中医院门诊急救中心综合楼,该地点依法应认定为涉案合同履行地,因该地点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董宜保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