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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古波申请执行张世勇、曹玉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昌执字第8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古波,张世勇,曹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张古波,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世勇,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玉梅,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古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第201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8000.00元及诉讼费6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世勇的住房一套,因暂时不能变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第20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付邦清代理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