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黄多荣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多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多荣,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多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多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410号的雅安公寓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黄多荣租住的314房的密码箱中发现了一包可疑白色晶体(重约68.78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将黄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多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雅安公寓住宿登记表,照片,说明,毒品缴交收据,被告人黄多荣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多荣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多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毒品数量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查,根据现场指认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公安人员自黄多荣处扣缴的毒品包含包装袋重量3.71克才达72.49克。因此,黄多荣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应为68.78克。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多荣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多荣提出前述量刑建议过重。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多荣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8.78克,应在以上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采纳。被告人就量刑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多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弦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子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