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江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红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世纪江天置业有限公司,黄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江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486号-1-附8,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179279-7。法定代表人陈敬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红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配合申请人解除双方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用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红莲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11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解除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江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红莲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