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徽佐翼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安徽时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时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佐翼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时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佐翼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江山,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时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佐翼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2民事裁定,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涡阳县,应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民事裁定书,对管辖异议的审查程序不当。(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2民事裁定书虽将(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民事裁定中的“申请人”补正为“被告”,将“被申请人”补正为原告,但补正裁定用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而本案情形并非笔误,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2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44-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代理审判员 谷 莹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昂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