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门四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四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