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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申国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58-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朝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国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申国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申国钦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金铂宫1号楼)西单元13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2010004**号)。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申国钦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金铂宫1号楼)西单元13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201000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