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年俊诉汝城县钓鱼台房地产开发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俊,汝城县钓鱼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李年俊,男。委托代理人李万祥,男,系原告李年俊父亲。委托代理人胡晓惠,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城县钓鱼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年俊与被告汝城县钓鱼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较疑难、复杂,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垂峰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邓启章、人民陪审员肖斌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11月13日分别申请庭外和解九个月、三个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李年俊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年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338元,由原告李年俊承担。审 判 长 郭垂峰代理审判员 邓启章人民陪审员 肖斌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