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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韩文会与张克刚、李淑华、吕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会,张克刚,李淑华,吕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韩文会。被告张克刚。被告李淑华。被告吕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