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韩文会与张克刚、李淑华、吕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会,张克刚,李淑华,吕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韩文会。被告张克刚。被告李淑华。被告吕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