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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印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