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印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