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民相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健康诉王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健康,王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运盐民相初字第385号原告石健康,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自强,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健康诉被告王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健康于2015年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石健康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