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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路玉红与贾庆文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红,贾庆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路玉红,女,汉族,1980年5月2日生。原告贾庆文,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原告路玉红与被告贾庆文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