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商初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白相国与崔光军、王兴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相国,崔光军,王兴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041-1号原告:白相国,男。委托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光军,男。委托代理人:李修根,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相国与被告崔光军、王兴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相国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王兴启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相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免后收取580元,由原告白相国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奎审 判 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