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庄严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孙志伟撤销工商户注册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严,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庄严,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连丹,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吴继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岗,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志伟,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庄严诉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孙志伟撤销工商户注册登记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印强审判员 张爱东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